Article 12

Repealed

技术贸易机构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省、市驻本市城区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

(二)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创办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

(三)驻县(市)单位和个人创办的,由所在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

(四)申办事业性质的,由本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同级编制委员会联合审批;

(五)国家、省驻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开办冠省名的,按有关规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由企业事业单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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