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技术贸易机构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省、市驻本市城区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
(二)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创办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
(三)驻县(市)单位和个人创办的,由所在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
(四)申办事业性质的,由本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同级编制委员会联合审批;
(五)国家、省驻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开办冠省名的,按有关规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由企业事业单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