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放射性固体废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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