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Chapter 4 河道清障Article 32Amended对阻水严重的码头、道路、管线、缆线、输水渠、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河道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对于阻水的桥梁,按规定的防洪标准,桥前壅水高度10厘米至30厘米的,由建设单位加高壅水回水范围内的两岸堤防;桥前壅水高度30厘米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