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市城区、各县(市)城镇建设与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其规划建设的临河界线及定点,应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部门确定,其定点文件必须由河道主管机关参与会签。

在临河界线内修建民房和其他建筑设施的,必须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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