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临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港池、道路、管道、缆线、输电线路、取排水口、泵站等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有关技术要求,在立项时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编制立项文件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建设项目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图件和其他资料。
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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