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相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编制,或者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下级人民政府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