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的,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