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旅游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运电子行程单以外的旅游者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未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的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通服务的,由交通行政部门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相关车辆停止运营、暂扣车辆营运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