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和内部监控设施,或者未保障正常使用的,由交通行政部门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团队旅游服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