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监护时,应当充分考虑受托人的责任心、道德品行、家庭环境、经济状况等条件,并及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住所地的就读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应当对委托监护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寒假、暑假期间为本单位职工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集中照管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