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处以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资质管理权限报请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一)出卖、出租、转让、伪造、涂改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行招标、议标发包工程的;

(三)将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建设监理手续的;

(五)不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发包建设工程的;

(六)越级、超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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