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供热期自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止。

在供热期间住宅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因以下情况之一,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均不承担责任:

(一)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三)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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