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第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责令退还,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

(三)违反第十三、十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违反第十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4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第十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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