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出租汽车经营者确需停止营运的,应当提前五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确需停止营运的,应当提前七日向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运。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