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