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或者未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