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临近输油(气)管道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构)筑物拆除、装卸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履行下列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要求;

(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管理;

(三)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向作业人员书面说明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