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对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