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的区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
(三)地下、水底电缆铺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在发电厂、水电站大坝、变电站的保护区域内设立禁区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航道的区段,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设置在河道中的塔杆影响通航安全需要设立特别标志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路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