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备案、领取清真标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及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从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的身份证、聘任书及其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