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自治机关依法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相关规费,除按照规定上缴中央、自治区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依照相关法规分别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河道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
自治机关引导和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依法合理利用水能资源,发展水电事业,保护其合法利益。
Local Regulations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