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情节严重的;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

(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四)其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