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Repeal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联营、合作、合资等名义倒卖土地批准文件和用地图纸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外承包或者与他人联合兴办企业的;
(四)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