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
(一)未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的;
(二)未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三)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四)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五)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六)市、旗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七)转让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租赁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