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和安置;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村民公布,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