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非农业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批。
建设占用国有农用地的,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建设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