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依法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经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旗县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