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办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二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