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