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Chapter 2 设立与撤销Article 10In force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