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饲养犬只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犬只在户外产生的粪便应当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
(二)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所等公众文化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船)室等公共场所。
犬只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2,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