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一般集中在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基地进行。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修建。民兵的军事训练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管理,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基地由预备役部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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