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血站、医疗机构、医保中心之间献血、采血、供血、用血信息的互联互通。

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保障献血者、用血者的信息安全。

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应当向献血者开放,献血者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自己的献血信息和录入本人以及配偶、父母、子女的相关信息,录入的信息作为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