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并继续违法排污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用水、生产用电、生产用气,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配合,并采取相应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