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三)船舶和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执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务的船只除外);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捞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