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登记、年检,未经登记,不得擅自饲养犬只。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饲养犬只;养犬人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

养犬人应当防止犬只在户外活动时损坏公共绿地,对犬只排泄物应当及时清除。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