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