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