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举报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统一的运行规则、数据规范,通过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行政机关对于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内核实、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行政机关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以及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