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维权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公布联系方式,接受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委托,协助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维护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诉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