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