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

(一)编制保护发展规划,制定保护名录和保护措施,开展文物普查活动,建立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并将相关文物信息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

(二)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根据历史资料、考古调查结果,对可能集中埋藏文物的区域,分别划定地下文物丰富区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会同同级旅游部门确定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建立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定期评估制度,制定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升级降级撤销程序;

(五)监督、指导博物馆开展活动,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在管理、开放、利用、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六)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设置投诉、举报渠道,查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