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二)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和管理体制,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四)以文物利用为名拆真建假、影响文物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