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和所有权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确无能力保护管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