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