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建成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改造规划,限期迁出或者转产。

新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应当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在已建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化工园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