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高风险设备、工艺、场所、物品和岗位进行风险辨识,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