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驾驶员、乘务员营运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证;

(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

(三)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有效等额票据;、

(四)用普通话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停靠站点名称并提示乘车安全注意事项,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

(五)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乘车秩序;

(六)为老、弱、病、残、孕乘客提供乘车帮助;

(七)不得故意压速行驶或相互追逐争抢乘客,不得在站点超车,不得在车站上、下乘客后滞留等客;

(八)不得拒载、甩站、强行拉客、中途逐客;

(九)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讲脏话;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营运;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