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或者规划划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期间水行政部门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河道整治规划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30日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水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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