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

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自治州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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